9.1 构筑物


9.1.1 居住区构筑物应在空间形态、建筑风格、比例尺度、色彩处理等方面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当地地域文化。
9.1.2 亭、廊、棚架及膜结构等构筑物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亭、廊、棚架等供游人坐憩之处不应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不得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的构造;
    2 设有吊顶的亭、廊等,其吊顶应采用防潮材料;
    3 亭、廊、棚架的体量与尺度,应与场地相适宜,其净高不应小于2.2m;
    4 膜结构设计不应对人流活动产生安全隐患,并应避开消防通道。
9.1.3 居住区围墙设计应达到围护、安全要求,高度应为1.8m~2.2m;表面材料应方便清洗和维护。
9.1.4 居住区内的人行景观桥设计应自然简洁,与环境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阻止车辆通过的设施;
    2 桥面均布荷载应按4.5kN/㎡取值;计算单块人行桥板时,应按5.0kN/㎡的均布荷载或1.5kN的竖向集中力分别验算,并取其不利者;
    3 无防护设施的园桥、汀步及临水平台附近2.0m范围以内的常水位水深不应大于0.5m;桥面、汀步及临水平台面与水体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大于0.7m。
9.1.5 构筑物与居住区道路边缘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1.1 居住区构筑物要求因地制宜,与小区建筑相协调。同时,考虑到地方风俗习惯的不同和生活习惯的差异,环境塑造还要符合地域文化和风俗习惯。
9.1.2 亭、廊或棚架等是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等行动不便者日常休息交流的主要场所,因而出入口要充分考虑其安全性、便利性及通达性。
    3 这里关于亭、廊或棚架的净高的要求,如果棚架上攀缘植物,则还要考虑到植物下垂后的高度。
    4 膜结构由于其材料的特殊性,能塑造出多姿多彩、形态各异的造型,居住区内的膜结构设计要适应周围环境空间的要求。
9.1.5 构筑物与道路边缘要保持一定距离,主要是考虑在行人出人时不影响的通行,对有出入口的一面要保持较宽的间距,为的是在行人进出构筑物时可以有个缓冲的区域,并能在门口临时停放车辆,保障道路的正常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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